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玲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温县。 被执行人:程利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温县。 被执行人:李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温县。 被执行人:段百方,男,****年**月**日出生,住温县。 被执行人:柴芳香,女,****年**月**日出生,住温县。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申请人杜玲芳与被执行人程利峰、李敏、段百方、柴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5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利峰、李敏、段百方、柴芳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对本案进行恢复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柴芳香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宝马牌机动车一辆,并将该车辆评估、拍卖,成交价为327456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效果等,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27456元,本案债权尚余3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程利峰、李敏、段百方、柴芳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杜玲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