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郜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谭媛媛申请执行郜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媛媛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特1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货款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郜星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郜星名下存款以505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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