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丽芳,女,1962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驻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负责人:王文喜,系该酒店经理。     被执行人:王文喜,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原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经理,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小燕,女,1978年7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丽芳与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向申请执行人梁丽芳偿付欠款3878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29.36元、执行费574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8月24日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喜名下登记有四辆辆机动车辆,我院予以查封但未能实控。查控结果反馈被执行人王小燕购买有保险,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王小燕购买的保险价值11181.69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在和布克赛尔县查询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在塔城市查询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小燕名下有位于塔城市房产一处,因该房产有抵押贷款且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无处置价值。     5.本院传唤被执行人王小燕于2021年9月20日在塔城市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小燕在执行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在被执行人王文喜、王小燕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9月5日在原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进行了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许尔信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9.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181.69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378577.67元未能执行。     10.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王冠鹿王生态酒店、王文喜、王小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梁丽芳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判员    努热阿依 审判员    唐尔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德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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