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正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四川川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565406。 申请人:廖世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30217200820P。 负责人:余灼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910545807。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钟正琼与廖世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正琼与廖世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5日经宜宾市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前一次性赔付钟正琼人民币83296.13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廖世其人民币29000元; 三、以上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后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行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钟正琼与廖世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8月5日经宜宾市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宛俐 书 记 员 张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