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恩华
被执行人:郝玉利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恩华与被执行人郝玉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郝玉利在中国银行2455××××0848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