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苏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华府天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96807189J。
法定代表人:吴玉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希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青县苏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希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青县苏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苏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县苏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县苏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焕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