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恒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庄市峄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以(2020)鲁0402执保1091号保全裁定对刘恒启其他案由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刘恒启其他案由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刘恒启在中国建设银行217710998010002860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启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