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美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美华因诉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蒋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2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美华以另行提起相关诉讼为由,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美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