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和冠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23805137B,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栋华。
被执行人:朱国华,男,1965年4月8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和冠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国华应偿还南通和冠机电有限公司20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02150元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债权本金11197元及执行费2932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612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