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周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显明,本溪市平山区显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赵宝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红光街。
法定代表人王肇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彦明,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君与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海林对本院查封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地工路9-2A栋19层1单元145号(建筑面积104.86平方米)、146号(建筑面积87.11平方米)、147号(建筑面积87.11平方米)、148号(建筑面积105.17平方米)、149号(建筑面积93.6平方米)、151号(建筑面积104.1平方米)、152号(建筑面积93.29平方米)共7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周海林称,2007年10月12日,案外人周海林以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同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地热施工合同,并于当年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因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在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双方于2010年11月10日签订抹账协议,用涉案7套房屋抵顶工程款。在2020年11月3日法院查封涉案7套房屋之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010年11月10日案外人就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2020年5月22日,将上述七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产权处做了备案,但因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费、欠工程款,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周海林完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现今,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内都是案外人存放的各种办公物品,由此能够证明案外人对涉案房屋实际占有和使用的事实。综上,案外人认为,法院裁定查封的涉案房屋系工程抹账房屋等同于全额买卖的房屋。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定解除对涉案7套房屋的查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查封我公司7处房屋,均为因我公司欠案外人周海林工程款,由欠款转为买卖的房屋。这7处房屋已经交付给案外人周海林使用,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被法院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6月22日,法院作出(2020)辽050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宝君违约金五千八百八十七元及利息。2020年8月5日,因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赵宝君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2020年11月3日,本院将此案与其它46件案件合并作出(2020)辽0504执10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坐落于本溪市××山区××单元××号(建筑面积104.86平方米)、146号(建筑面积87.11平方米)、147号(建筑面积87.11平方米)、148号(建筑面积105.17平方米)、149号(建筑面积93.6平方米)、151号(建筑面积104.1平方米)、152号(建筑面积93.29平方米)共七处房屋。此七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皆为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权利人。本案中,查封的执行标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皆为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丰华房地产综合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周海林主张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周海林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书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