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港西路南601号,注册号:×××32。

经营者:徐启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崔金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马可波罗网、易龙商务网、城际分类网、全球五金网上的侵权图片以及删除《高韧聚丙烯土工管袋产品手册》中第5页、12页、13页、14页,《土工管袋脱水固化法施工方案(处理淤泥量3万m3)》中第2页、第17页上的侵权图片;2.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以及《济宁日报》的显著位置持续15日发布致歉声明;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合计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前向原告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支付调解款50000元,用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开支,并了结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户名: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珠海港支行,账号:×××22,银行出具的回单视为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据);

二、如被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调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调解款50000元,则原告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著作权侵权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原告不得再就本案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如被告未按上述调解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调解款,则被告应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原告有权就上述调解款未付款项及前述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浩珂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应于2019年9月24日前径付给原告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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