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物资管理配送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南西四路西(东营区西四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39594L。 法定代表人:周建立,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葛峰与被告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葛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葛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延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