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王某,男,22岁,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