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耘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保,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市德民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玲。
被告:珠海市汇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潮。
被告:杨希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耘舟诉被告珠海市德民典当行有限公司、珠海市汇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希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耘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杨希潮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街××街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79609.34元为限,并由原告提供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x支行账户(账号:3090××××8248)内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原告林耘舟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x支行账户(账号:3090××××8248)内的存款人民币2796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在完成上述银行存款冻结之后,查封被告杨希潮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镇××街的房产(权证号码:0××0),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