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健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西坑村清水塘7号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89510X。 法定代表人:何健德。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何健德、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429元、保全费2971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款项,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健德、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保险、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健德、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外不持有股权,无房产,无证券。被执行人何健德、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大部分余额为0,额度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计363.54元。另外,查得被执行人何健德名下有粤XXXXXX号思威牌汽车,本院对该车进行了查封登记。因未实际扣押,未能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健德、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何健德、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112执72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忠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