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方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方民因与被申请人王志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吉07民终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方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