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雨,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袆舟,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安,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东海与被上诉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6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东海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东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东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孙东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