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周浩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关于白霞与周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浩然应履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白霞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浩然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周浩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周浩然名下的财产。
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周浩然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网络查控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周浩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周浩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依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浩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白霞。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03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