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马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何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朝阳与被告何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朝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