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林,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该公司职工。
财产保全申请人:阳泉瑞大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AOGUFHN2Y。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申请人阳泉瑞大地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复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晋0321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本案案涉《物资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申请人目前的经常居住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应当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没有管辖权,故更无权对申请人的账户或者等值财产进行冻结。特申请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