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2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赵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