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月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王洪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张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月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博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付强名下车牌号为冀A×××××轻型仓栅式汽车一辆。申请人赵月月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博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付强名下车牌号为冀A×××××轻型仓栅式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赵月月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新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