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9号3号楼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曾鹏翔。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曾鹏翔犯侵占罪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979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审诉称:1.依法追究曾鹏翔侵占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曾鹏翔立即返还其侵占公司的全部游戏代码、电脑主机、显示器、U盾等财产。事实和理由:曾鹏翔系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研发团队负责人,零壹互娱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曾鹏翔入职零壹互娱,公司开始主要从事PC主机游戏开发。曾鹏翔成为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研发团队负责人。曾鹏翔从2017年3月开始带队研发游戏。因疫情原因,接相关主管部门通知,零壹互娱于2020年3月初停止集中办公,由员工将办公设备电脑等带回住所继续完成研发工作。曾鹏翔于当月先后将用于开发游戏软件的办公电脑、SVN服务器、两个音效软件U盾等硬件设备从公司领走,搬回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家中,并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31日,曾鹏翔在未对公司其他股东、高管有任何告知的情形下,在零壹互娱办公系统中自行提出了辞职申请并审批通过。零壹互娱指派员工与曾鹏翔进行硬件设备和软件、代码的交接。但在交接过程中,曾鹏翔始终不配合交回公司。零壹互娱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曾鹏翔催讨硬件设备和相关软件工具、游戏代码,但曾鹏翔始终拒绝交还。在零壹互娱向其发送律师函后,其交还了SVN服务器主机,但游戏软件代码、曾鹏翔使用的办公电脑和两个音效软件U盾其至今仍拒绝交还。零壹互娱在开发游戏过程中投入巨大,投资额高达一千八百余万元,曾鹏翔拒绝交还相关软硬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拒绝交还的电脑、音效软件U盾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自诉人认为曾鹏翔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其保管的公司财物,数额巨大,经公司多次讨要拒不交还,给公司造成了数额巨大的损失,应认定构成侵占罪,且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自诉人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案件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缺乏证明曾鹏翔犯有侵占罪的罪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经释明,零壹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仍坚持自诉。故一审法院裁定对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查明
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曾鹏翔非法占有的公司财产系保管物。2020年3月因疫情原因公司让员工将办公设备带回家中办公,曾鹏翔曾在公司设备领用单上签字,微信记录中其也承认未将游戏代码交回,据此,其领用的设备在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保管物,曾鹏翔系临时为公司保管相应设备,而设备以及其中游戏代码的所有权仍归属公司。二、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曾鹏翔非法占有且拒不归还的公司硬件设备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公司提供的采购清单、财务支付凭单、发票等证据证明曾鹏翔拒绝交回的财产价值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三、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曾鹏翔对非法占有公司的硬件设备以及游戏代码,经公司多次讨要,其拒不归还。公司采用多种方式、多次进行讨要,曾鹏翔以各种理由屡次拒绝归还,甚至否认侵占公司财产,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四、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曾鹏翔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已十分严重。研发投入明细和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出具的说明等可以证实曾鹏翔的侵占行为给公司起码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本案符合侵占罪构成,应当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曾鹏翔犯侵占罪,要求追究曾鹏翔犯侵占的刑事责任,缺乏罪证,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对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壹零互动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