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新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号1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办事处顾家园居委*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1117021X。
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刚,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希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新涛、赵明明与被申请人刘希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新涛、赵明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丽华、刘希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银丰雅园7号楼104、204、*室的房产,查封了刘希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恒大华府9号楼*-*室的房产,冻结了刘希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50×××84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58000元,已冻结50000元),冻结了刘希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户37×××8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58000元,已冻结15844.35元),冻结了刘希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58000元,已冻结3799.34元),冻结了刘希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户16×××7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958000元,已冻结3037.50元)。2019年5月21日,刘新涛、赵明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548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案对王丽华、刘希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楼××、××、××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案对刘希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新区××楼××室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本案对刘希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50×××8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户37×××8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户16×××72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