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九贩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
审理经过
原告鲁晓峰与被告九贩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鲁晓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晓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靳先德 书 记 员 阮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