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春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尉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王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董春科与被告尉德生、王丽兰、鹤岗市德丽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董春科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董春科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