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迁安市华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D8CQK4R。

法定代表人:李华,职位:经理。

被告:平泉梓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西城路(交警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748480307J。

法定代表人:黄志羽,职位:经理。

被告:刘凤满,男,年龄48岁,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华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梓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刘凤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迁安市华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中空玻璃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玻璃制品,具体信息见书面合同。2019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华账户打入2000元定金,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分八次向被告共发货849.39平米的玻璃,共产生货款79496.28元,扣除不合格15.31平,还欠76735.36元,减去定金2000元,被告欠原告玻璃款74735.3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特诉至贵院,要求:1.被告给付拖欠的玻璃款74735.3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74735.3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平泉梓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平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空玻璃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地点为平泉市,合同种类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配送货物至被告指定地点,交货地点即为承德市承德县万晟国际广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平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平泉市,又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空玻璃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配送货物至被告指定地点,经核实交货地点为承德市承德县万晟国际广场,故迁安市人民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被告平泉梓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平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平泉梓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平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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