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被保全人):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11层1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40865L。 法定代表人:黄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岳晓云,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叶金波(申请保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申请人:姜义平(申请保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代理人:万俊锋,江西希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黄奕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鼎市。 被保全人:王尔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身份证住址陕西省韩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叶金波、姜义平与被告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黄奕成、王尔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叶金波、姜义平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黄奕成、王尔玉名下的价值2320000元的财产。现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冻结其17×××57账户影响其公司员工的社保缴纳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57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不影响该公司员工的社保缴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中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5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锋 审判员 刘少波 审判员 周伟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