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合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申请执行人:牛彩琴,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马克丽,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合林、牛彩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克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马克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合林、牛彩琴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付清日之)。因被执行人马克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曹合林、牛彩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余额已划拨支付。
2、查明被执行人马克丽名下登记的豫R×××**“五菱牌”、豫R×××**“福田牌”、豫R×××**“大众汽车牌”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对其控制,且有另案查封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将上述车辆轮候查封(2023年9月5日查封期限届满)。
3、查明被执行人马克丽名下有“方城县和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3372335476,本院已冻结该公司的工商档案(2023年9月2日冻结期限届满),综上,申请人应于上述查封、冻结期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曹合林、牛彩琴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克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曹合林、马克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