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宏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灯塔乡。
被执行人杨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莲花镇。
审理经过 (2019)黑12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无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黑1221民初374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