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祥顺,男, ****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宜保,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小波,男, ****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理,系被告朱小波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谭祥顺与被告朱小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祥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宜保、被告朱小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谭祥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搬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同镇它村人,原是原告女婿,2000年6月因与原告女儿离婚后,强行侵占居住原告所有修建的房屋,并经常乱扔物品于楼下,长期与原告发生纠纷、诀骂、严重干挠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工作,侵占原告财产,曾多次报警出示现场处理,被告拒不停止、搬出,依然如此至今行为,为了保护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被他人侵犯,原告依法诉致贵院,请求贵院审处判决。
被告辩称
朱小波辩称,房子是由我父亲修建,地是原告的,我有权利去住。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小波原系原告谭祥顺的女婿。另查明,被告朱小波与原告谭祥顺之女于2006年经人介绍并相识恋爱,于200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3日经我院审理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后,被告朱小波一直居住在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X村X组的房屋中,原告认为被告强行侵占该房屋,干扰其正常生活,多次发生纠纷,故提出如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谭祥顺认为被告朱小波侵占了其房屋,原、被告原系翁婿关系,所涉房屋尚存争议,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谭祥顺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碍难支持。另在双方尚未明确房屋权属问题之前,双方应当共同维护邻里和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祥顺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谭祥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