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杜亚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杜亚飞罚金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4月28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杜亚飞应缴纳罚金1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杜亚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亚飞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杜亚飞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的比亚迪汽车一辆,已将该车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洛阳公积金系统有缴存记录。 5、2021年6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到栾川县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情况,该村村委书记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新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