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张兆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文武与被执行人张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4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朱文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11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洪声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