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书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住汤阴县,系杜书林爱人。
被告:张西先,男,****年**月**日出生,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书林诉被告张西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书林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书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西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书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张西先支付杜书林劳务费2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张西先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左右,原告经杜书印介绍到被告张西先处干活,从事电工(小工),双方约定张西先每日给付杜书林210元。从2018年3月开始至2019年元月底(共325个工),劳务费共计68250元。张西先仅向杜书林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25000元至今未支付。杜书林向张西先提供劳务,张西先向杜书林支付劳务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杜书林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张西先应当按约支付劳务费。然杜书林多次向被告催要,张西先均推脱不给,为维护杜书林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西先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杜书林经人介绍到张西先的工地干活,工作为电工,每日工资210元。工作期间可借支款项,干完所有工作后一并结算。止于2019年年底,经结算,杜书林应得工程劳务费共计68250元,扣除结算之前的预支款项后,张西先尚欠杜书林工程劳务费为48700元未给付,当时,张西先同意先转30000元给杜书林,结果因账户错误,杜书林不能收到该30000元。经杜书林向张西先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张西先先支付给了杜书林18700元,转错账的30000元没有给付,也未向杜书林出具欠条。2020年9月21日,应杜书林的要求,张西先给付了杜书林5000元,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2021年2月8日经微信聊天,张西先认可尚欠杜书林25000元没有给付至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杜书林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一张、微信聊天截图一张及原告代理人到庭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者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原告杜书林与被告张西先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原告主张的工程劳务费总额为被告张西先认可。故被告张西先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西先支付下欠的劳务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张西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书林工程劳务费人民币25000元。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张西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