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101418XQ。
法定代表人:郑学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该行职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吴奎,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区黔江区。
被执行人:杜江**,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区黔江区。
被执行人:简义恩,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区黔江区。
被执行人:杨建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区黔江区。
被执行人:王碧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区黔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奎,杜江**,简义恩,杨建明,王碧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奎,杜江**,简义恩,杨建明,王碧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3764.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奎,杜江**,简义恩,杨建明,王碧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奎,杜江**,简义恩,杨建明,王碧香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提取了三被执行人被保全的工资收入共计166129.4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814元、追收诉讼费9137.91元后将剩余148177.52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4月29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由本院每月从杨建明所在的单位扣留1000元,一年内扣满34000元,直至本院另行通知停止扣留时为止;每月由杜江**所在的单位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其工资3000元,其余予以扣留至一年内满70000元,直至本院另行通知停止扣留时为止;每月扣留简义恩所在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某有限公司的工资1667元,一年内扣满20004元,直至本院另行通知停止扣留时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渝0114执175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