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伟,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罗某,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伟与被告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李某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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