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南吉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齐春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法律事务人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赵春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赵春霞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太、被告赵春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春霞立即偿还原告农业银行贷记卡本金7971.82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606.83元,合计10578.65元;2.被告赵春霞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赵春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申请办理农行贷记卡,账户建立日期2018年2月6日,卡号6259××××7643,信用额度4000元。截止2020年12月3日尚欠农业银行贷记卡透支本金7971.82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606.83元,欠款合计10578.65元。原告通过电话、发送信函和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均未能收回全部欠款,赵春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赵春霞辩称,本人办理了信用卡,但是钱不是我花的。我把卡交给我老公的一个朋友,但是钱是谁花的我不知道,叫啥名我也不知道,我老公叫李洪宝,具体卡里欠款多少我也不清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1月27日,赵春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2018年2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创建账户,账号为6259××××7643号。至2020年3月23日,该账户核销时拖欠本金7971.82元、利息2145.71元、违约金461.12元,合计:10578.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业银行与赵春霞签订的贷记卡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农业银行已经履行了承诺。借款期满后,赵春霞未按约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故农业银行主张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贷款本金7971.82元、利息2145.71元、违约金46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赵春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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