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昌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虎,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夏昌涛被控危险驾驶一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9日以鄂某一部刑诉〔2021〕6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燕妮、检察官助理田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昌涛及其辩护人刘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夏昌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江淮”牌小型轿车沿本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21时22分行驶至“向家河酒店”门前平直路段,与前方当事人姚某驾驶同向行驶的鄂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夏昌涛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处警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带至本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8mg/100ml,已达醉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夏昌涛已经赔偿姚某车辆全部损失。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抽血及指认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金凭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现场监控、抽血视频光盘1张以及被告人夏昌涛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昌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夏昌涛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夏昌涛2020年5月13日因酒驾,被宜都市公安局五眼泉派出所给予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昌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宽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夏昌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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