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红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红文罚金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红文应履行缴纳罚金20000元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红文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6月1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红文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文名下银行账户6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3.对被执行人李红文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对被执行人李红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红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合议庭审查核实,经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农恩华 审 判 员 吕 云 审 判 员 苏 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 洪 书 记 员 周怡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