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河北晨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世纪华茂A座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37481D。

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素芬与被告河北晨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素芬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素芬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素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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