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汤道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汤水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道炎、汤水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汤道炎、汤水中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汤道炎、汤水中支付借款本金28962.7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道炎、汤水中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8月23日向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申请财产查控,对汤道炎、汤水中进行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反馈汤道炎、汤水中在银行仅有零星小额存款、没有其他投资或股权、没有股票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汤道炎、汤水中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汤道炎、汤水中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汤道炎、汤水中公积金信息,反馈汤道炎、汤水中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五、2021年8月31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汤道炎、汤水中的5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限额28962.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2021年9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汤道炎、汤水中列入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28962.72元及利息。现已执行0元,尚有28962.7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汤道炎、汤水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2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彭 均 审判员 余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