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明、杨淑贤,该公司员工。

被告:时宏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宏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时宏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丰润区恒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满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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