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子宇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JHDE4X1。 经营者:李广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 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黄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5825870C。 法定代表人:陶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福见。
审理经过
原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子宇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威海市大荣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