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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建春,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杨秀才让,青海省天峻县。

审理经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建春与被执行人杨秀才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秀才让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秀才让先后向申请执行人张建春返还借款30341元,剩余案款19659元暂未履行。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82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南夸尖参

审判员仁青拉

审判员多杰拉旦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才让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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