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宿州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与拂晓大道交汇处金色家园西区3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89727778。

法定代表人:汪贵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刘乐康与黄猛、宿州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查封、扣押宿州市荣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志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子源

书 记 员 杨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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