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郝常叶,女,汉族,1968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文天喜,男,汉族,1996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家,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郝常叶与文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豫070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文天喜名下位于新乡市凤泉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郝常叶位于新乡市凤泉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郝常叶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常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文天喜名下位于新乡市凤泉区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郝常叶位于新乡市凤泉区房屋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郝常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会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