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史国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人:王思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都凤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国红、王思付与被申请人都凤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国红、王思付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都凤国名下420000元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史国红、王思付为此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国红、王思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都凤国名下420000元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史国红、王思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