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禤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罗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罗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禤丽娜与被告罗某1、罗某2、黄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禤丽娜以与被告罗某1、罗某2、黄某达成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禤丽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禤丽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良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承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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