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昊亮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双红社区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M3GJQ89。

法定代表人:周训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德市正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红庙社区人民路(霞山江南园3栋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4QBMT7X7。

法定代表人:安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伯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安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胡传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许金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德昊亮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正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伯清、安正军、胡传钢、许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德昊亮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全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昊亮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昊亮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1元,减半收取计6300.5元,由常德昊亮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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