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马潭支行,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CKJA7K。
负责人:陈登浩。
被执行人:李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马学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张小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李华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川0504民初18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健、马学梅、张小惠、李华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李华均、张小惠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并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自动搬离腾空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